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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刑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庞亚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712号罪犯庞亚明。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孟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亚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至2019年2月4日止)。被告人庞亚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沧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庞亚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庞亚明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庞亚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6月3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获表扬奖励二次;2014年1月20日、2015年1月20日共获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臧春晓、刘健及罪犯证明人黄彪、李之伟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庞亚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本院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亚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8年5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超审判员王春利代理审判员葛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