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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秦宏春与熊本合、张锦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秦宏春,男。被告熊本合,男。被告张锦怀,女。原告秦宏春诉被告熊本合、张锦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昕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年5月27日,原告秦宏春以两被告已支付3500元,余款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秦宏春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宏春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宏春负担。审判员  彭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