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34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5日。被告乔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12日。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5年3月1日订婚,于2005年3月11日在泾川县汭丰乡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4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郑某某,现年6周岁,幼儿园学生,随我生活。我与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关系不好,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多次离家出走,2010年8月16日我到华润陶瓷厂打工,中午12时回家,被告已经离家出走,我背着儿子前去被告娘家寻找无果,又到泾川县城街道及旅社寻找也没有下落。被告私自离家后,我的父母气的卧床不起,原告在华亭、崇信、泾川一边打工,一边寻找被告,苦苦等待,被告外出四年以上,没有下落,至今仍无音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5年3月1日订婚,于2005年3月11日在泾川县汭丰乡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4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郑某某,现年6周岁,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关系不好,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多次离家出走,2010年8月16日原告到华润陶瓷厂打工,中午12时回家,被告已经离家出走,原告寻找未果,至今仍无音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虽生育孩子,但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长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二、郑某某由原告郑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林福代理审判员 朱 婷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