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昌清与李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昌清,李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24-1号申请执行人:马昌清,农民。被执行人:李廷银,经商。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1443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廷银在天长市天东粮油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该股权暂时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李廷银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羁押,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