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58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5月9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被告路某某,男,汉族,35岁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南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