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6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宁波禾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施成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禾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施成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3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禾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西三农垦场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马庆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怀宇,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成科。本院在执行宁波禾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施成科(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88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施成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施成科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075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02.5元,执行费38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6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