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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富蕴新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富蕴县云新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蕴新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云新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富蕴新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阮家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昶,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蕴县云新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克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蕴新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富蕴县云新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蕴新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即1424元,由原告富蕴新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