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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安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安某。委托代理人陶瑞淑,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承担。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桑伟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