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楼海杨与金俊杰、王赛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海杨,金俊杰,王赛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63号原告:楼海杨。委托代理人:周依灵、虞磊,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俊杰。被告:王赛赛。原告楼海杨诉被告金俊杰、王赛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金俊杰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王赛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海杨的委托代理人周依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俊杰、王赛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4月12日,被告金俊杰因生意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止,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利息月清。被告王赛赛在借条保证人栏内签名,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手书保证期限自2013年5月12日至2013年6月11日止。此后,被告金俊杰至今未还,被告王赛赛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海杨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楼海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金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育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