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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刑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西宁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刑执字第806号罪犯王西宁,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太原市古交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古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西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阳刑执字第13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请本院对罪犯王西宁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真存、书记员张彦惠,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民警刘春宝、陈海平,罪犯王西宁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西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较好。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西宁的管教民警及同监室罪犯均出庭进行了作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确实、充分,可以证明罪犯王西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王西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西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到201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贝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