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循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省循化县道帏乡卫生院与被告李告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循化县道帏乡卫生院,李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224号原告青海省循化县道帏乡卫生院。住所地:循化县。法定代表人:周志辉,该院院长。被告李告,女,1948年5月3日出生,藏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循化县道帏乡卫生院与被告李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循化县道帏乡卫生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省循化县道帏乡卫生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