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兖州市富甲门窗有限公司与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富甲门窗有限公司,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兖州市富甲门窗有限公司。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曲阜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兖州市富甲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兖州市富甲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审判员 谢振平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