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拱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7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世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84年初经人介绍认识,1986年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差异造成沟通困难,处理家庭问题时意见分歧,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日渐淡漠,特别是近年来,双方矛盾日益恶化。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金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1984年初经人介绍认识,1986年5月30日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街道办事处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兰城政东办字第号)。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并生育有一女孩周某某(1987年6月4日出生),现已成年。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引发夫妻矛盾,期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谅解,致夫妻关系不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记录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长达三十余年,虽然近年来由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家务琐事等引发夫妻矛盾后又不能正确对待处理,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以后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关心照顾,相互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从思想上回归家庭,夫妻关系是可以和睦相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和被告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毛世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林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