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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执字第5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趁意与周晓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趁意,周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中执字第552-3号申请执行人刘趁意。被执行人周晓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晓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晓莉的银行存款共550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钰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