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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宇锋与林桂清、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宇锋,林桂清,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吴宇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林桂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肇庆。被执行人: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宇锋与被执行人林桂清、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桂清、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宇锋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桂清、肇庆兆丰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362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明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