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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袁桂芬与焦绪平、荆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桂芬,焦绪平,荆涛,秦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45号申请人袁桂芬。委托代理人张芳芳、刘金涛。被申请人焦绪平。被申请人荆涛。被申请人秦顺才。申请人袁桂芬与被申请人焦绪平、荆涛、秦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扣留被申请人秦顺才的工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00000元。扣留被申请人秦顺才在高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工资每月3000元,自2015年6月1起,直至额满100000元止,扣留在高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账户上,等候法院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