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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赵某某,男,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