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筱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筱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097号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组织机构代码74287351-3。法定代表人周亮,总经理。被告周筱珊,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筱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