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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孟令举与吕凤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举,吕凤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428号原告孟令举,居民,居民。被告吕凤桥,居民。原告孟令举与被告吕凤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令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凤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令举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急需资金做一个品牌代理,向我借款50000元,承诺一年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绝偿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吕凤桥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吕凤桥向原告孟令举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交原告收存。后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讼期间,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根据原告举证、陈述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孟令举与被告吕凤桥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5000元,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凤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凤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孟令举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吕凤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