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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联社黄土分社与邓勇、唐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联社黄土分社。负责人:龙涛,主任。被执行人:邓勇,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县黄土镇柴育村*组,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蓉,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安县农村信用联社黄土分社申请执行邓勇、唐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2014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邓勇与案外人周秀签订《车辆转让回购协议》,协议约定:邓勇将其所有的川BR00**宝马X5越野车(贷款抵押物)以价款34.5万元转让给周秀,所得价款用于归还被执行人邓勇所欠申请人安县农村信用联社黄土分社贷款本金34.5万元(该款已由信用联社黄土分社收取)。若被执行人邓勇在2015年1月31日退还周秀34.5万元并归还该笔贷款所欠利息、罚息等费用后,周秀将该车退还被执行人邓勇,否则,邓勇无条件配合周秀将该车按市场价变卖转让给第三方。同日,申请人安县农村信用联社黄土分社与被执行人邓勇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该车不进行评估拍卖,按照邓勇与周秀签具的《车辆转让回购协议》办理。后因邓勇在约定期限内未回购该车,周秀于2015年5月20日以34.5万元价款将该车转让给龙涛。另查明:该车2015年2月11日评估价35.8万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川BR00**宝马X5汽车一辆归买受人龙涛所有,买受人龙涛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