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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二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姜永建等5人贪污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永建,付明,张敬龙,张海峰,于文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224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永建,原系大连华锐重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正处级),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胡莹,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明,原系大连华锐重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毅,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敬龙,原系大连华锐重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田晓峰,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峰,原系大连华锐重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波,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文义,原系大连华锐重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处级),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尹玲,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永建、付明、张敬龙、张海峰、于文义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旅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永建、付明、张敬龙、张海峰、于文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4)旅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国审 判 员  王晓军代理审判员  徐孝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