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莫剑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剑锋,胡强,连育龙,范巧红,吴敬堂,惠州市东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莫剑锋,男。被执行人:胡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连育龙,男,汉族。被执行人:范巧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敬堂,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东诚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14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敬堂。关于申请执行人莫剑锋诉被执行人胡强、连育龙、范巧红、吴敬堂、惠州市东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强、连育龙、范巧红、吴敬堂、惠州市东诚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莫剑锋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剑锋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范巧红名下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剑锋的申请符合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巧红所有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等方式处分上述查封房地产。二、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如不按本院要求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张运强审判员 段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