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龙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曹富记申请执行王春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记,王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龙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曹福记,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5日,农民。被执行人王春兰,女,汉族,生于1953年9月1日,退休教师。曹富记申请执行王春兰买卖合同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后,及时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春兰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兰限期履行(2014)黄龙民初字000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以生活困难为借口迟迟未予履行。在我院做大量说服工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王春兰于2015年5月27日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曹福记领取了该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14)黄龙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宏章审判员 王晓清审判员 李高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玉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