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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冯西廷与安徽宿州华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西廷,安徽宿州华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49号原告:冯西廷,男。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宿州华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念恩,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西廷与被告安徽宿州华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西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西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西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西廷负担。审判员  谷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