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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0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阳吉才与严仕友,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吉才,严仕友,周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355-2号原告阳吉才,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王伟,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仕友,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周玉梅,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吉才诉被告严仕友、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吉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阳吉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吉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