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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淑琼与余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琼,余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759号原告王淑琼,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金焱,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娅,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琼诉被告余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琼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王淑琼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顾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