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刑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诉张亚勤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刑终字第111号原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女,捕前住郸城县宁平镇。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4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羁押至2010年7月24日。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3日被取保侯审,2012年10月15日被再次取保侯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周口市看守所。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商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全新审判员 位秀伟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君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周刑终字第111号原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女,1993年8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30807372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郸城县宁平镇张集行政村张集北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4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羁押至2010年7月24日。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3日被取保侯审,2012年10月15日被再次取保侯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周口市看守所。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商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胡全新审判员位秀伟审判员杜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