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付海源与陈龙飞、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源,陈龙飞,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付海源,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陈龙飞,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6号综合楼9层。法定代表人许宪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海源诉被告陈龙飞、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海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付海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海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付海源负担。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