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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15横民初784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陈饰颖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某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84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某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省某某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籍地址某某省某某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陈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横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坤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