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171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9月30日生,住址新民市。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12月1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赵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 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