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丰惠建材有限公司与杨建,何青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548-1号原告重庆丰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路6号1栋8-A号。法定代表人郎丰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杨佳,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先渝,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青华,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杨佳,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先渝,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丰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被告何青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丰惠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昌伦人民陪审员 童明芳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