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颖申请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张颖,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农田街59号4栋1层1S09号。法定代表检李惠成,男,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颖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