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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杨某、李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88-2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故民二初字第7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某、李某名下2000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