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杨某、李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88-2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故民二初字第7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某、李某名下2000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