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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车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海斌与刘署光合同节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车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宁海斌,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刘署光,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法车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署光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署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伟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慧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