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凌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凌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桌绍嚷,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旺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凌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157149元及相关利息,及被执行人将涉案场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24431元(含本案执行费53255元),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关于涉案场地的交还,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搬迁公告,限期搬迁。之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本案执行依据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嘉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