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林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林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王某,女,199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张某,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住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