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赵富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赵富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58号原告王爱民,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赵富智,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被告王爱民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