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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赵富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赵富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58号原告王爱民,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赵富智,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被告王爱民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