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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又名钱广,无业。被告人钱某曾因聚众斗殴、盗窃,于1981年3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聚众斗殴、盗窃,于1999年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采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手段,进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荷园公寓7栋208室,窃得黄金戒指、铂金戒指、铂金项链等物品。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陈某甲回到家中,现场发现被告人钱某,并报警将钱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00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钱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黄金戒指等物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曾因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钱某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以被告人系累犯提请对被告人钱某从重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杂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意文书附页:(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03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举报投诉方式:刑事审判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蒋杂云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