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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XX诉王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张XX,女。被告:王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判员  王小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