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XX诉王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张XX,女。被告:王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判员 王小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