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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台山市鼎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夏良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鼎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夏良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台山市鼎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汶村镇西南工业区铃岗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委托代理人:杨柳春,缙云县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良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山市鼎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良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山市鼎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台山市鼎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东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