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卢录民与冀宏娃、王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录良,冀宏娃,王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卢录良。被告冀宏娃。被告王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录良与被告冀宏娃、王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录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录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录良负担。审 判 长 姚亚龙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屈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