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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卢录民与冀宏娃、王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录良,冀宏娃,王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卢录良。被告冀宏娃。被告王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录良与被告冀宏娃、王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录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录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录良负担。审 判 长  姚亚龙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屈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