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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范自民与刘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自民,刘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范自民。委托代理人张金兵,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连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自民与被告刘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自民负担。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前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