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范自民与刘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自民,刘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范自民。委托代理人张金兵,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连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自民与被告刘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自民负担。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前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