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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2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3日批捕在逃,同年9月3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在五华县水寨镇工业园工业大道旁,租用他人房屋,开设一间无名游戏机室,摆放22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约6000元。期间,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雇请丁某某(已判刑)负责游戏机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在2014年1月2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查获。二、2014年6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在五华县水寨镇工业园工业大道旁,租用他人房屋,开设一间无名游戏机室,摆放21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期间,以每月25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游戏机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在2014年6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查获。以上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违法社会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指控第一项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该指控的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铺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且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伟萍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赖足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清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