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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不服江北区卫生局卫计委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江北区卫生局卫计委,重庆江北红旗河沟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49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江北区卫生局卫计委,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11楼。法定代表人不详。第三人重庆江北红旗河沟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5043158-8),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负责人不详。原告张艳不服被告江北区卫生局卫计委行政回复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张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