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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德阳市金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金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金鱼镇鹄鸣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175号。法定代表人肖玉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德阳市金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德仲字第37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德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德仲字第375号调解书,指定由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董中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