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宋仓儒诉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沧儒,姜龙,王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宋沧儒,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0日,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教师。被告姜龙,男,汉族,现年56岁,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王全亮,男,汉族,现年54岁,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沧儒与被告姜龙、王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沧儒以本案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沧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宋沧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多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