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肖应勤与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应勤,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733号申请执行人肖应勤,男,生于1965年5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负责人李征华,该矿矿长。申请人肖应勤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其他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川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11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肖应勤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9执73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持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