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15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郑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