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博山旭东印刷厂与淄博市博山区邮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山旭东印刷厂,淄博市博山区邮政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博山旭东印刷厂。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镇樵岭前村。代表人:孙丰伟,厂长。被告:淄博市博山区邮政局。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山旭东印刷厂诉被告淄博市博山区邮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山旭东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