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紫明与刘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被告刘某现下落不明,待被告刘某出现后另行提起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梁 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清华 关注公众号“”